六安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细则

六政办〔201728

2017519

 

第一条 为吸引和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下简称科技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规范科技团队扶持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六政办〔2016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技团队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与我市主导产业关联度高、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的科技成果或高新技术产品,在六安注册落户的市内外人才团队。

第三条 市财政安排市级科技团队扶持资金,在县区政府(管委)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础上,通过出资参股方式扶持。

第四条 申请市扶持资金的科技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注册成立3年以内;

(二)科技团队占其创办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

(三)科技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不低于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的50%

(四)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并能在自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

(五)科技团队核心成员应在3(3名)以上,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丰富的管理经验,在新创办的公司里均持有相应的股份,3年内不得脱离公司或出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所在县区政府已先行兑现扶持资金。

第五条 科技团队招引按照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原则上每年集中遴选1次,工作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在市政府和市科技局网站上发布公告。

(二)材料填报。申报六安市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的科技团队,登录网站下载《六安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申报书》,按要求填报,提供相应附件材料,并与公告中拟落户县区联系单位对接。  

(三)初审推荐。各县区与科技团队对接,对团队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县区负责对团队及设立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项目审查,就股权结构、知识产权估价、股权奖励和退出等内容开展商务谈判,拟定股权投资协议和扶持分类,并经县区政府同意后,向市科技局出具推荐函等申报材料。

(四)评审公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工投公司组织专家对各县区申报团队进行现场考察,从团队质量、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商业计划书、载体支持措施等方面,对申报的科技团队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优先扶持团队名单和分类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公示。

第六条 对经市政府审定且公示无异议的科技团队,进行以下扶持:

(一)每年拟支持3-5个科技团队来六安创新创业。对市政府研究决定扶持的科技团队分ABC三类予以支持,对每个科技团队分别出资参股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市财政与县区财政按4:6比例分担,与开发区、示范园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县区、开发区、示范园区财政扶持资金应先行到位,市财政出资参股部分由市工投公司履行出资手续。县区、开发区、示范园区财政出资参股部分由县区政府(管委)指定持股单位。

(二)连续三年以上销售收入或上缴税收增长高于全市企业平均增速,发展势头良好的B类、C类科技团队,可继续申请市扶持资金授信额度,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上市奖励。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自投资协议签署后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香港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市、县区扶持资金在公司中所占股份全部奖励给团队成员,每延迟1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

(四)业绩奖励。自投资协议签署后的连续5个会计年度(含县区协议签署年度),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市、县区扶持资金出资总额的,奖励市、县区扶持资金在公司中所占股权的30%;实缴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每超出市、县区扶持资金出资总额的20%,增加奖励市、县区扶持资金在公司中所占股权10%;奖励股权最多不超过市、县区扶持资金在公司中所占股权的100%

(五)回购奖励。自投资协议签署后60个月内(含60个月,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科技团队有权按照投资本金及退出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使用成本,回购市、县区扶持资金所占股权。

(六)市科技局在每年获批的市级科技团队中择优确定备选对象,经市政府同意后推荐申报省级科技团队。

对上述(三)、(四)、(五)项奖励,科技团队可任选且仅可选择一种享受(签署协议时予以注明)。选择期限最迟不得超过市、县区扶持资金到位之日后的60个月。

对六安经济发展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扶持团队可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奖励额度另行约定,在股权投资协议中明确。

 第七条 市政府委托市工投公司作为出资人,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市政府决定,市财政在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市级科技团队扶持资金,并按程序拨付至市工投公司。由市工投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县区扶持资金先行到位的情况下,与市政府审定的科技团队及相关主体共同签订《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股权投资协议》,并根据县区扶持资金和拟扶持团队及其他股东的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兑现市级参股扶持资金。

出资到科技团队创办企业时,县区须与企业设立共同监管账户,保证参股资金仅用于扩大现有主营业务的经营规模、开发与主营业务相关之新业务,不得用于非经营性支出、偿还股东债务或者任何金融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和期货交易)等其它用途。

市级扶持资金具有优先权,县区扶持资金不得早于市级扶持资金退出。

第八条 各相关主体应当各自履行以下职责:

(一)县区职责

1.负责科技团队项目的实施投资、投后管理、股权奖励和退出等具体事宜,并对科技团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2.每半年向市工投公司报送所在县区市级科技团队扶持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及公司整体运营情况。

3.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市工投公司开展对科技团队项目的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工作。

4.设立专项资金,积极招引科技团队到本地创新创业,并在资金、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前期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提供以及科技团队成员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5.县区指定持股单位参照市工投公司履行相应的职责。

(二)市科技局职责

1.跟踪省科技团队政策变化,及时通知和发布相关公告;对县区推荐的科技团队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查实查新。

2.负责市科技团队遴选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和评审等工作;负责推荐申报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工作。

3.组织开展对扶持资金已出资到位一年以上的科技团队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向市财政局、市工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通报。

(三)市财政局职责

1.负责统筹安排市级科技团队扶持资金,纳入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2.负责每年对市级科技团队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科技团队资金使用安排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四)市工投公司职责

1.全程参与对科技团队的专家评审(包括部门评价、现场考察)等遴选过程;参与县区与科技团队的商务谈判,协助县区对科技团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2.负责汇总县区报送的市级科技团队扶持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及公司整体运营情况,每半年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反馈。

3.配合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开展对科技团队项目的年度和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五)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相关县区落实好支持科技团队创新创业的有关政策。

第九条 科技团队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资助材料,所在县区要严格审查把关。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列入诚信数据库黑名单,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凡实名举报套取财政资金经查证属实的,由市科技局按追缴款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