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9-30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众创空间发展,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培育一批创新型创业孵化机构,特制定《合肥市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经市司法局依法审查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9-93”,现予以公布。
附件:《合肥市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

 2019年9月3日

 

附件:
  合肥市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众创空间发展,营造我市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有力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培育一批创新型创业孵化机构,依据《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科高〔2016〕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四条 鼓励高校院所、各县(市)区、开发区等利用自身条件优势建设众创空间。鼓励行业领军企事业单位、创投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等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众创空间。
  鼓励众创空间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等,为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
  第五条 申请合肥市众创空间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运营管理机构应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运营时间满1年。
  (四)拥有不低于4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高校建设运营的众创空间应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或提供不少于1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众创空间的场地面积应相对独立,不得与所在的孵化器等机构场地面积重复。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五)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且均需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
  (六)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七)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6家,或每年有不低于3家获得融资。
  (八)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2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2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九)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8场次。
  (十)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服务对象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七条 合肥市众创空间备案基本程序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备案申请受理工作。优先推荐具备承载能力强、资源集聚度高、服务模式新等特征,并已实质运营且效果较好的众创空间。
  (二)拟申请备案的众创空间,可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实地核查,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推荐到市科技局进行审核。高校建设的众创空间由市科技局组织备案,由运营主体向所在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高校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出具推荐函。
  (三)经市科技局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众创空间公示后予以备案,并在市科技局官网公布备案名单。
  第八条 合肥市众创空间的管理:
  (一)经备案的众创空间及其管理服务机构应接受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对区域内众创空间进行日常监管和服务,依据政策对众创空间及入驻企业给予支持。
  (三)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和退出机制,市科技局制订和完善众创空间的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市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通过的给予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合肥市众创空间目录。
  (四)对于被列入市级众创空间目录的,按照要求推荐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备案,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
  第九条 我市前期认定的众创空间将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